(轉載)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切實做好城鎮開發邊界管理的通知(試行)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4-07-17     來源:四川省自然資源廳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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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成文日期:2024-07-17
  • 發布日期:2024-07-17
  • 文  號:川自然資發〔202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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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自然資發〔2024〕31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

為認真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城鎮開發邊界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3〕193號)文件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切實做好全省城鎮開發邊界管理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堅決維護“三區三線”劃定成果的權威性、嚴肅性

各地要牢固樹立規劃意識,自覺維護規劃權威,切實將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三區三線”劃定成果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規劃產業發展、推進城鎮化不可逾越的紅線,不得隨意修改和違規變更,不得違反管控規則進行各類開發建設活動。確需對城鎮開發邊界進行調整的,在規劃實施期內,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規劃實施評估,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按照法定程序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進行調整。

二、嚴控新增城鎮建設用地

各地要結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統籌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地上空間和地下空間,合理安排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結構、布局和時序。在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增量用地使用上,要為“十五五”“十六五”期間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上,至少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規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間調劑,但不得突破分階段總量控制。以市(州)為單位可對城鎮開發邊界進行統籌,但不得突破已批準的市(州)城鎮建設用地總規模和擴展倍數。鼓勵和支持各地大力實施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按程序開展批文失效或撤銷工作,切實保障近期可用增量空間。

三、合理安排規劃城鎮建設用地

各地應引導城鎮建設向城鎮開發邊界內集中,促進集約集聚,不得擅自突破城鎮開發邊界進行規劃建設。城鎮開發邊界外不得進行城鎮集中建設,不得規劃建設各類開發區和產業園區,不得規劃城鎮居住用地。城鎮開發邊界外項目規劃布局時應盡量避讓耕地,特別是連片優質耕地,原則上不得跨或緊鄰城鎮開發邊界布局。在城鎮開發邊界外可依法布局以下建設項目。

(一)能源、交通運輸、水利、軍事、礦山等單獨選址項目。

(二)符合鄉村振興用地有關政策的建設項目。

(三)在滿足環保、安全和相應的規劃設計規范的前提下,結合城鄉融合、區域一體化發展和旅游開發等合理需要,可規劃布局有特定選址要求的零星城鎮建設用地,主要包括:

1.城鎮間(含組團間)連接性的城鎮道路用地;確需零星布局的港口碼頭用地、交通場站用地等。

2.有特殊選址或鄰避要求,確需在城鎮開發邊界外布局的公用設施用地,如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環衛、消防、氣象、綜合防災、污水處理、環境監測設施以及“平急兩用”等其他公共設施等用地。

3.對防護、隔離等有特殊選址要求的特殊醫療、科研、文化、教育、體育、社會福利等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未劃定城鎮開發邊界或無新增建設用地空間的鄉鎮,需使用城鎮建設用地指標建設的中小學、幼兒園等教育用地,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和機關團體用地。

4.用于國防科技、安保、外事、監教、殯葬、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等特殊用地。

5.依托本地資源建設或用于危險品加工、易燃易爆物品儲存、糧食儲備等零星工礦、物流倉儲、儲備庫等用地。

6.依托自然景觀、歷史人文等旅游資源建設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驛站、宣教設施服務配套設施用地,以及民俗酒店、房車營地、康養文旅、文創等零星商業服務業用地;遠離城鎮零星布局的加油站、充換電站、加換氣站等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在城鎮開發邊界外布局的建設項目用地。

零星城鎮建設用地一般不超過當地規劃新增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的10%,但應納入城鎮開發邊界擴展倍數統籌核算,涉及新增城鎮建設用地的應等量縮減城鎮開發邊界內的新增城鎮建設用地。

四、嚴格開展城鎮開發邊界局部優化

(一)局部優化原則

1.堅持耕地保護、生態保護優先原則,調入地塊應避讓連片優質耕地,嚴格避讓生態保護重要區域;調入地塊涉及耕地面積應小于調出地塊涉及耕地面積。

2.堅持城鎮開發邊界布局總體穩定,局部優化原則限定在縣域或市轄區范圍內。

3.城鎮開發邊界局部優化應明確調入(調出)地塊用地性質和邊界,調入涉及新增城鎮建設用地的,應等量縮減城鎮開發邊界內原有的新增建設用地規模,調入涉及現狀建設用地的,應等量縮減城鎮開發邊界內現狀建設用地規模。

4.涉及優化的調入地塊原則上應與原城鎮開發邊界集中連片,調出地塊應優先考慮零星、破碎的非城鎮建設用地圖斑,促進城鎮開發邊界形態完整,便于識別和管理。

5.已完成優化程序的調入(調出)地塊不得重復優化。

6.嚴格控制局部優化頻次和規模,每個設區市中心城區每年允許優化2次,每個縣、市、區(含省級以上新區,不含設區市中心城區)每年允許優化1次,跨縣級行政區的原則上計入涉及縣(市、區)的頻次;局部優化規模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縣級行政區城鎮開發邊界總規模的2%,其中設區市中心城區可以統籌核算。

(二)允許局部優化的情形

嚴格審查城鎮開發邊界局部優化情形,超出自然資源部相關規定情形的,不予審查通過。其中,在規劃深化實施中,建設項目因用地勘界、比例尺銜接、坐標轉換等需要局部優化城鎮開發邊界的,局部優化面積占項目地塊面積的比例不超過5%、且不超過2000平方米;面積不超過報批用地面積的1%、且不超過400平方米的,屬于局部勘誤,視為符合城鎮開發邊界管控要求,但需納入城鎮開發邊界總規模和擴展倍數進行統籌核算。

(三)局部優化流程

市級或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鎮開發邊界局部優化方案,在完成專家論證和公示征求公眾意見(不少于30日)后,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逐級上報自然資源廳。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對本轄區上報優化方案是否符合國省政策和相關技術標準規范進行嚴格把關。自然資源廳收到城鎮開發邊界局部優化方案后,原則上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查,符合部省相關要求的及時按程序報送匯交至自然資源部備案。設區市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局部優化方案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可以一個區或多個區聯合編制。涉及鄉鎮級片區城鎮建設用地總規模和擴展倍數變化的,需報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涉及縣(市、區)城鎮建設用地總規模和擴展倍數變化的,以市(州)人民政府名義報自然資源廳。

(四)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修改開展優化

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審批前,屬于符合城鎮開發邊界局部優化情形,且因園區申報、督察問題整改、重大項目落地等需要,各地可結合市級、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報批工作,編制城鎮開發邊界局部優化方案,隨市級、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成果一并上報。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審批后,城鎮開發邊界局部優化涉及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修改的,兩個方案可以一同上報,按審批權限和部省相關規定辦理。

五、加強城鎮開發邊界全生命周期管理

城鎮開發邊界局部優化成果經自然資源部檢驗合格后納入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和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并逐級反饋至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為規劃管理、用地審批的依據。自然資源廳將依托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加強對城鎮開發邊界管理工作的實施、指導和監督,把地方政府落實城鎮開發邊界管控要求情況作為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評價指標。市(州)要建立完善相應的監管制度和措施,加強城鎮開發邊界管理,形成全鏈條監管。自然資源廳將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實施管理工作進展,結合自然資源部新要求,修訂完善城鎮開發邊界管理要求。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后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7月17日

審核: 曹騫予   責任編輯: 羅茂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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