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事項目錄
來源: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 發布時間:2015-10-12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序號
|
行政權力名稱
|
權力類型
|
1
|
采礦權審批
|
行政許可
|
2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租賃審核
|
行政許可
|
3
|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核
|
行政許可
|
4
|
改變土地用途審核
|
行政許可
|
5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
行政許可
|
6
|
建設項目臨時用地審批
|
行政許可
|
7
|
集體土地占用審核
|
行政許可
|
8
|
建設占用耕地補充審核和國有未利用地開發審核
|
行政許可
|
9
|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0
|
對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1
|
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2
|
對違反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3
|
對違反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4
|
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5
|
對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6
|
對違反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7
|
對違反規定使用虛假文件騙取土地登記或者涂改、偽造土地登記憑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8
|
對違反規定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9
|
對違反規定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0
|
對違反規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
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
個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1
|
對探礦權人不按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2
|
對違反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3
|
對違反規定不辦理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變更、延續或注銷登記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4
|
對違反規定不按期繳納《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費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5
|
對違反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6
|
對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7
|
對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礦產資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8
|
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9
|
對采礦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0
|
對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1
|
對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2
|
對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連續
年達不到規定指標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3
|
對違反規定侵占、損毀地質環境保護工程設施、設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4
|
對因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或地質災害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5
|
對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從事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造成地質環境破壞或地質災害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6
|
對違反規定未進行地質環境影響評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7
|
對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8
|
對違反規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9
|
對采礦權人采取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0
|
對采礦權人在繳納補償費時未按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
|
對拒絕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檢查權,或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拒報或謊報地質環境勘查、監測和評價資料的,未按時提交或拒不提交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年度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2
|
對違反規定未經批準利用地質遺跡,對其造成危害或破壞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3
|
對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4
|
對違反規定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5
|
對違反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6
|
對違反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7
|
對違反規定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8
|
對采礦權人不依照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9
|
對違反規定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0
|
對不按規定測繪礦山
井
采礦工程平面圖或井上井下采礦工程對照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1
|
對違反規定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2
|
對違反規定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3
|
對違反規定未經古生物化石專家評審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將采掘報告提交備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單或者提交虛假清單,將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經營活動,故意損毀、破壞重點保護的古生物化石、產地以及采掘現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4
|
對未經批準發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5
|
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6
|
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對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檔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7
|
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之間未經批準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8
|
對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9
|
對地質災害評估、治理、監理資質單位違反規定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60
|
對地質災害評估、治理、監理資質單位不按規定進行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61
|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62
|
對農村村民因遷建住宅等原因,對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復墾,或者拒不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使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63
|
對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64
|
對違反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65
|
對未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或者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繼續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66
|
對不按照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類別或者資質等級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67
|
對地質勘查單位出具虛假地質勘查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68
|
對地質勘查單位轉包其承擔的地質勘查項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69
|
對地質勘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70
|
對地質勘查單位在委托方取得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前,為其進行地質勘查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71
|
對地質勘查單位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72
|
對偽造、變造、轉讓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73
|
對政府關閉非法煤礦吊銷采礦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74
|
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的博物館、科學研究單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單位以及發掘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國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為己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75
|
對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76
|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責令限期拆除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77
|
對礦山企業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78
|
對違反《土地調查條例》第
條及《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第
條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79
|
對違反《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第
、
、
、
條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80
|
對《土地復墾條例》實施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后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81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規定預存土地復墾費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82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83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規定將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規劃設計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開展土地復墾質量控制和采取管護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84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而不繳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85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