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資源廳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完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川自然資規〔2020〕3號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0-04-02 來源:四川省自然資源廳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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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為適應農業現代化發展趨勢,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建立長效機制,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界定設施農業用地范圍
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
(一)作物種植設施用地
1.生產設施用地。直接用于農作物設施種植(工廠化栽培)、育種育苗的連棟溫室、日光溫室等設施用地。
2.輔助設施用地。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檢驗檢疫監測、病蟲害防控、秸稈處理、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副產物(渣、皮、糠、麩、核)處理等設施用地。
(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
1.生產設施用地。養殖中畜禽舍、養殖池(車間)、綠化隔離帶、場區內通道、進排水渠道等設施用地。
2.輔助設施用地。與養殖生產直接關聯的畜禽糞污處置、水產養殖尾水處理、檢驗檢疫、疫病防治、消洗轉運、管理用房等設施用地。
二、合理確定設施農業用地規模
(一)作物種植設施用地規模。直接用于種植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需要,按照農業行業標準合理確定。農作物設施種植(工廠化栽培)、育種育苗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從事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種植面積的1%以內,種植面積500畝以內的,最多不超過3畝;種植面積超過500畝的,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10畝。為種植生產服務的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
(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規模。直接用于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需要,按照農業行業標準合理確定。規模化養殖豬、牛、羊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但生豬養殖不受15畝上限限制;其他規模化畜禽水產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7%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其中水產養殖的最多不超過10畝)。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但必須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三、明確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要求
(一)嚴格設施農業用地農地農用。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土地變更調查變更為設施農用地的,應標注說明原地類。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占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占補平衡。嚴禁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范圍,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餐飲、住宿、會議、工廠化農產品加工、科研、展銷,以及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病死動物專業集中無害化處理廠等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
(二)明確使用永久基本農田范圍。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允許使用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用地規模的10%,最多不超過10畝;其中經農業農村廳認定存欄5000頭以上的種豬場、年出欄10000頭以上的規模養豬場,可適當擴大,但不得超過項目用地規模的20%,最多不超過20畝。
(三)明確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程序。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項目動工建設前,由鄉鎮政府將擬建設設施農業用地的情況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壞耕作層以及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可行性進行認定,出具是否同意項目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意見。經同意后方可動工建設;未經同意的,用地不得備案,項目不得動工建設。同意使用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編制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補劃同等數量、質量的永久基本農田,并更新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補劃永久基本農田應優先在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中補劃,原則上在縣域范圍內補劃,確保縣域范圍內永久基本農田不減少。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對補劃的永久基本農田開展全覆蓋核查,自然資源廳不定期開展抽查。
四、規范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方式
(一)項目選址。鄉鎮政府組織村組代表、經營者,在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指導下,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農業發展規劃、村莊規劃,按照設施農業用地建設方案,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設施農業用地范圍的前提下,確定設施農業用地位置、范圍。設施農業用地選址應盡量利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二)協議簽訂。經營者須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用地協議。協商一致后,村委會將建設方案和用地協議在鄉鎮政府、村務公開欄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由經營者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涉及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協議。用地協議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地點,設施類型和用途、數量、標準,土地使用面積、年限、費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
(三)用地備案。用地協議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經營者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用地協議向鄉鎮政府備案。對不符合設施農業用地有關規定的,由鄉鎮政府督促糾正。經營者發生變更的,應按要求重新簽訂用地協議,重新備案。鄉鎮政府在完成用地備案后1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匯交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五、加強設施農業用地服務與監管
(一)積極主動服務,做好設施農業用地保障。各地要加強對設施農業相關規劃、用地政策及標準的宣傳解釋。鄉鎮政府做好設施農業用地選址、備案及信息上報等工作。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科學引導設施農業用地選址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落實使用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工作,做好設施農業用地信息上圖入庫和土地變更調查登記。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加強設施農業布局選址、用地標準的指導,做好設施農業用地建設方案審查。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共同對項目建設是否破壞耕地耕作層進行認定,對土地復墾進行管理和驗收。省市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部門的政策和業務指導。
(二)強化用地監管,助推現代農業健康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監督經營者按約定使用土地,確保農地農用。鄉鎮政府應加強對設施農業用地建設和使用的跟蹤監管,做好農業設施建設的質量安全監督和風貌管控,對設施農業用地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上報,督促經營者做好不再使用土地的復墾和交還工作。市縣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全面掌握本區域設施農業用地情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形成合力,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將有關情況及時報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縣域或市域內應統一設置和使用設施農業用地標識牌,在項目顯要處標明項目用地備案信息和監督舉報方式,接受公眾監督。
(三)嚴格執法查處,維護良好土地管理秩序。市縣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依據職能職責加強對設施農業用地的日常執法動態巡查,對不按規定興建農業設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查處。對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業用地用于非農建設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對擅自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的,擅自改變農業生產設施性質用于其他經營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時制止、責令限期糾正。省市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部門執法行為的監管,對有案不查、執法不嚴、監管不力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并將有關人員依法依規移送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執行過程中若因國家政策調整,按新政策規定執行。《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四川省農業廳關于轉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15〕16號)同時廢止。本通知實施前已備案的在建和已建設施農業項目按原備案內容建設和管理,需擴大用地規模或到期后需繼續使用的,應按本通知重新進行備案。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