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市級登記權限采礦權擴大礦區范圍協議出讓暫行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來源: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發布時間:2024-11-29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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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細化我市市級登記權限范圍內礦業權協議出讓工作程序,有效規范已設采礦權周邊、零星分散資源區域礦業權協議出讓審批登記。近日,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臺《攀枝花市市級登記權限采礦權擴大礦區范圍協議出讓暫行辦法》(攀資源規劃規〔2024〕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一、出臺背景
2023年7月、2024年4月,自然資源部、四川省自然資源廳先后印發《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管理的通知》(川自然資規〔2024〕2號),均明確了礦業權協議出讓情形,但未對需要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一步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除外)的已設采礦權周邊、零星分散資源區域礦業權協議出讓作出詳細規定。為深入貫徹落實部、省文件要求,進一步規范我市礦業權協議出讓管理,出臺了《暫行辦法》,明確了協議出讓范圍、細化了工作程序。文件的出臺,將進一步增強我市能源資源保障能力,促進礦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共分為三部分。
(一)協議出讓程序
一是明確協議出讓兩種情形:①地質工作程度能夠滿足采礦權設立要求的,申請協議出讓采礦權;②地質工作程度不能夠滿足采礦權設立要求的,申請協議出讓探礦權。二是明確協議出讓流程,即礦權人提出申請、縣級初審、市級審查、公示與簽訂合同等。
(二)礦業權登記程序
分別針對已設采礦權擴大礦區范圍(包括周邊、零星分散資源擴大礦區范圍)和采礦權周邊、零星分散資源區域勘查探礦權兩種登記情形,明確了申請登記事項辦理程序。
(三)其它要求
一是嚴格采礦權擴大礦區范圍協議出讓自然資源基礎信息平臺審查審批,推進審查審批到檔案管理全流程電子化。二是嚴格資料歸檔,審查過程中形成的申報卷宗等資料均需盡數歸檔。三是國家、省礦業權管理政策調整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四是《暫行辦法》自2024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三、適用范圍
《暫行辦法》適用于我市市級登記權限范圍內的礦業權協議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