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移送涉嫌非法占用耕地刑事犯罪案件破壞損毀鑒定辦法》公開的情況說明
發布時間:2017-08-30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一、制定背景
為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工作,規范非法占用耕地刑事犯罪破壞損毀鑒定工作。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10〕23號)《國土資源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移送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8〕203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執法監察工作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3號)等規定,草擬了《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移送涉嫌非法占用耕地刑事犯罪案件破壞損毀鑒定辦法(試行)》,并經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印發執行。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五條。
主要針對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查辦和移送非法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案件,或者應司法機關要求,需對耕地破壞損毀程度進行鑒定的,由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成立耕地破壞損毀程度鑒定委員會,組織開展全市耕地破壞程度鑒定工作,并出具鑒定結論。
附件: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移送涉嫌非法占用耕地刑事犯罪案件破壞損毀鑒定辦法
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2017
年8月30日
附件
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
移送涉嫌非法占用耕地刑事犯罪案件
破壞損毀鑒定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工作,規范非法占用耕地刑事犯罪破壞損毀鑒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10〕23號)《國土資源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移送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8〕203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執法監察工作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3號)等規定,結合攀枝花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查辦和移送非法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案件,或者應司法機關要求,需對耕地破壞損毀程度進行鑒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依照本辦法組織開展鑒定工作,并出具鑒定結論。
市國土資源局成立耕地破壞損毀程度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組織開展全市耕地破壞程度鑒定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分別任鑒定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成員由市國土資源局法規監察科、耕地保護科、國土資源規劃科、土地利用管理科、不動產登記管理科、監察室、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市土地開發整理中心、相關縣(區)局負責人等業務負責人組成。
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承擔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局機關其他科室、事業單位和涉及縣(區)局依據自身職責承辦相應審查責任。
各縣國土資源局與市國土資源局各分局應當協助、配合鑒定委員會開展鑒定工作。鑒定委員會組織成立耕地破壞損毀程度鑒定專家庫,專家庫成員由全市范圍內從事相關專業技術的人員組成。
專家庫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
2
、具有與鑒定業務相關的專業資格或者從事相關技術工作五年以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占用耕地破壞損毀是指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硬化、壓實和建設建筑物或構筑物,或在耕地上建房、建墳、建窯、挖砂、取土、采石、采礦、堆放或排泄廢棄物,以及進行其他非農建設,致使土地種植條件遭到嚴重破壞或嚴重污染的行為。
第五條
耕地破壞損毀程度鑒定是指市國土資源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相關行業規范及標準,對耕地破壞損毀程度進行鑒別和判斷,出具鑒定結論。
申請人(單位)應向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耕地破壞損毀程度鑒定申請,提供以下材料:
(一)鑒定申請書;
(二)破壞耕地的圖片相關材料;
(三)土地權屬、地類、性質等相關資料;
屬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中需要對耕地破壞損毀程度進行鑒定的,應附具對該違法行為的調查報告及相關材料。
第六條
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收到鑒定申請材料后,5日內進行審查,對屬于鑒定業務范圍且申請鑒定事項符合有關規定,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做出受理決定并將相關材料移送市國土資源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進行技術論證;對不符合申請鑒定要求的,說明理由予以退回。
市國土資源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應在5日內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或按國家規定具有該方面技術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實地勘測核實及技術分析。受委托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事項,事項復雜或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經鑒定委員會主任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市國土資源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在受委托機構完成實地勘測核實及技術分析后,5日內報告市國土資源局耕地保護科,組織不得少于3人的專家組對受委托機構提交的技術報告、現場影像資料、圖紙、分析數據及相關材料等進行審查,并出具《耕地破壞損毀程度鑒定審查意見書》。
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收到《耕地破壞損毀程度鑒定審查意見書》后,5日內組織相關材料向鑒定委員會提出評審請示。
鑒定委員會采取集體開會審議制對耕地破壞損毀程度鑒定材料進行評審,提出鑒定結論,特殊情況也可采取單獨征求鑒定意見的方式進行。采取集體開會審議制進行鑒定的,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會成員參加并同意;采取單獨征求鑒定意見的,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鑒定委員會成員同意。
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5日內向申請人(單位)出具《耕地破壞損毀程度鑒定結論書》。
第七條
對耕地破壞損毀程度鑒定所需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開展耕地破壞損毀程度鑒定,應當依照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有關耕地破壞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一)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國土資源、農業、水利、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有關耕地保護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未明確規定的,可以采用市級以上國土資源、農業、水利、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已制定并實施的有關耕地保護技術規范。
第九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屬于本辦法耕地破壞損毀鑒定范圍:
(一)在耕地上硬化、壓實和建設建筑物或構筑物,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受嚴重破壞的;
(二)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礦、剝離耕作層等,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受嚴重破壞的;
(三)因人為挖損、塌陷、堆放固體廢棄物或其他物料,在耕地上人為拋灑有害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質,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受嚴重破壞的;
(四)因人為因素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受嚴重破壞的;
(
五) 以實際控制或非實際控制方式,在耕地上傾到、堆放棄土或其他物料,致使耕地地形地貌發生改變或發生污染,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受嚴重破壞的。
(六)其他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
第十條
耕地破壞損毀程度分為嚴重、非常嚴重、特別嚴重三個等級。
(一)構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嚴重:
1.
致使5畝以上不足10畝基本農田,土壤層破壞或污染的;
2.
致使10畝以上不足20畝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土壤層破壞或污染的;
3.
致使5畝以上不足10畝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土壤層破壞或污染5公分以上不足10公分的;
4.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
(二)構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非常嚴重:
1.
致使5畝以上不足10畝基本農田,土壤層破壞或污染5公分以上不足10公分的;
2.
致使10畝以上不足15畝基本農田,土壤層破壞或污染的;
3.
致使10畝以上不足20畝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土壤層或污染10公分以上不足20公分的;
4.
致使20畝以上不足30畝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土壤層破壞或污染的;
5.
直接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的。
(三)構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嚴重:
1.
致使5畝以上不足10畝基本農田,土壤層破壞或污染10公分以上的;
2.
致使10畝以上不足15畝基本農田,土壤層破壞或污染5公分以上的;
3.
致使15畝以上基本農田,土壤層破壞或污染的;
4.
致使10畝以上不足20畝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土壤層破壞或污染20公分以上的;
5.
致使20畝以上不足30畝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土壤層破壞或污染5公分以上不足10公分的;
6.
致使30畝以上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土壤層破壞或污染的;
7.
直接造成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本條所稱直接損失,包括農作物收入損失、拆除違法構建筑物、恢復耕作條件發生的工程費用、治理費用等損失。
第十一條
耕地破壞損毀的地類依據違法行為發生時前一年度土地利用現狀確定,由市、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相關書面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耕地破壞損毀土壤層破壞或污染深度取樣方法,按照《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2004)等要求進行布點取樣鑒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中數值“以上”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
耕地破壞損毀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主 任:
凌永航 局黨委書記、局長
副主任:
余曉琴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何光華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張開來 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方 毅 局黨委委員、總工程師
成 員:
舒 鑫 陳 波 譚明軍 姚 永 李春龍
擺金坪 盧德剛
鑒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方毅兼任辦公室主任,舒鑫任辦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