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關于推行不動產登記告知承諾制的通知
來源: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發布時間:2021-02-01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中心各科室: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減證便民”工作,增強企業群眾獲得感、滿意度, 依據《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業不動產登記費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登記函〔2021〕2號的通知要求,現將不動產登記事項告知承諾制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法人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時,經申請人書面承諾為小微企業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免收不動產登記費。
二、辦理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在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相關業務時,可按照上述適用范圍選擇告知承諾制,并提交相應的《承諾書》及不動產登記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登記機構收到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的申請時,應當檢查承諾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申請人簽章是否完整及不動產登記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對承諾書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可要求申請人補充修改或不予受理;符合規定的,將申請材料和承諾書一并作為登記資料交由后續審核。
(三)審核
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申請人書面承諾申請登記的,工作人員按規定時限審核。
三、監管措施
(一)事中事后監管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核準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登記案件后1個月內,應抽取不少于10%比例的案件進行質檢。
(二)懲戒措施
對申請人違反其作出的承諾,存在無法履行承諾或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視情況給與以下懲戒措施:
1.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登記業務,但該承諾事項不實的,申請人不得再以告知承諾制方式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2.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及時將違反承諾及不實承諾的申請人信息,記入不動產登記失信行為記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