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小竹林尖山建筑石料用閃長巖礦采礦權拍賣出讓公告 攀公礦告〔2024〕2號
來源: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發布時間:2024-11-22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1號)、《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10號)、《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管理的通知》(川自然資〔2024〕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受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仁和區分局委托(委托文號:攀資源規劃仁分函〔2024〕72號),攀枝花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簡稱“交易中心”)組織實施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小竹林尖山建筑石料用閃長巖礦采礦權拍賣出讓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出讓人
名稱: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仁和區分局
場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攀枝花大道南段1352號
二、礦業權交易平臺
名稱:攀枝花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場所:攀枝花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拍賣大廳(攀枝花市仁和區三線大道69號攀西科技城9樓B區B901)
三、出讓采礦權基本情況
(一)項目名稱: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小竹林尖山建筑石料用閃長巖礦采礦權
(二)礦種:建筑石料用閃長巖
(三)地理位置: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小竹林尖山建筑石料用閃長巖礦擬出讓采礦權位于仁和區183°方位,直線距離16km,中心點地理坐標(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為:東經101°43′42.53″、北緯26°21′31.04″,行政區劃屬仁和區啊喇彝族鄉管轄。
(四)拐點范圍坐標:礦區范圍由5個拐點圈閉組成(詳見表1)。
表1 擬設采礦權礦區范圍坐標一覽表
拐點 編號 |
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 |
|||
東經 |
北緯 |
X(m) |
Y(m) |
|
1 |
101°43′32.2648″ |
26°21′38.8152″ |
2916835.00 |
34472615.00 |
2 |
101°43′52.8951″ |
26°21′39.1792″ |
2916845.00 |
34473187.00 |
3 |
101°43′58.4711″ |
26°21′29.7993″ |
2916556.00 |
34473341.00 |
4 |
101°43′44.3944″ |
26°21′18.7903″ |
2916218.00 |
34472950.00 |
5 |
101°43′26.7736″ |
26°21′27.3347″ |
2916482.00 |
34472462.00 |
(五)面積:擬設采礦權礦區面積0.37km2.
(六)資源儲量(勘查工作程度):該擬設采礦權范圍內共獲得資源量(探明+控制+推斷)合計1530.8萬立方米(折合3823.5萬噸)。
(七)開采標高:+1646m~+1500m。
(八)擬出讓年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241號令)等法律法規規定,首次出讓期限為10年(從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開始之日起算),生產規模200萬噸/年。
(九)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擬設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小竹林尖山建筑石料用閃長巖礦采礦權符合《攀枝花市仁和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擬設礦區范圍不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家森林公園、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和國家地質公園等限制禁止勘查開采區,不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
出讓采礦權主要為支持和滿足仁和區城市建設以及附近鄉鎮鄉村公路改擴建、水利工程建設、住房建設、旅游資源開發等基礎設施建設對建筑用砂石的需要,競得人競得該宗采礦權后采出的礦產品必須用于建筑用砂石生產原料,產生的建筑用砂石優先供應于以上區域建設
(十)多目標管理:前期工作費用合計為264.68萬元(勘探費用260.18萬元、出讓收益評估報告編制費用4.5萬元),該前期工作費用由競得人支付。
(十二)土地復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要求:競得人應在競得采礦權之日起18個月內按照《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精簡和規范礦業權登記申請資料的通知》(川自然資規〔2023〕7號)要求,完成《礦山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等方案編審備案,并在開采過程中嚴格履行生態修復義務。獲得采礦權后,必須符合礦山建設過程中應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編制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并在正式投產后一年內完成綠色礦山建設,并通過評估核查。
(十三)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不涉及。
(十四)起始價:6102.97萬元。
四、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一)獨立法人,注冊資本人民幣1億元(含)以上,不接受聯合體競買(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競買申請人,不得同時參加本次拍賣活動)。
(二)未被列入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中的“嚴重違法名單”。
(三)未被“信用中國”網站列入“嚴重失信”“經營異常”“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四)未被“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五)競買人應按規定繳納競買保證金。
五、出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
出讓方式:本次采礦權出讓為有底價拍賣,采用增價報價方式,最高報價達到或超過底價時,則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最高報價未達底價不成交。每次增價幅度為人民幣10萬元或人民幣10萬元的整數倍。
拍賣時間:2024年12月20日10:30
地點:攀枝花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拍賣大廳(攀枝花市仁和區三線大道69號攀西科技城9樓B區B901)
六、獲取拍賣文件的途徑和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及方式
獲取拍賣文件的途徑:競買人在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四川省·攀枝花市)(http://ggzy.panzhihua.gov.cn/)免費下載獲取出讓文件(包含:出讓公告、拍賣出讓須知、競買申請書、無失信行為真實性承諾書、競買承諾書、授權委托書、采礦權出讓合同、成交確認書)。
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2024年11月22日—2024年12月18日每天9:00-12:00,14: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2024年12月19日9:00-12:00,14:00-15:00。
申請報名方式:競買申請人在申請時間內憑下列資料前往攀枝花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攀枝花市仁和區三線大道69號攀西科技城8樓B808室)提交書面競買申請。競買咨詢電話:0812-3378053。
1.競買申請書(原件,格式見附件1);
2.無失信行為真實性承諾書(原件,格式見附件2);
3.競買承諾書(原件,格式見附件3);
4.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5.法定代表人提交申請的,須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及辦理相關手續的,須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原件,格式見附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核對原件);
6.保證金繳納憑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7.法律法規及拍賣出讓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本次拍賣不接受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和口頭競買申請。
除須滿足上述競買人資質條件外,競買人還需在報名截止時間前(以到達收款銀行時間為準)繳納保證金人民幣叁佰萬元整(¥3,000,000.00元)到下列銀行賬戶。
賬戶名稱:攀枝花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開戶銀行:工行攀枝花分行
賬 號:2302332119100116196
注:競買人繳納競買保證金銀行賬戶名稱必須與競買報名單位名稱一致。
未競得人的保證金在拍賣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原路徑退回,不計利息;競得人支付的競買保證金抵作出讓收益,并補繳差額部分;主動放棄報名或競買資格審查未通過的,保證金于競買資格審查截止后5個工作日內原路徑退回;項目發生終止的,相關公告發布后5個工作日內原路徑退回。
經審查,符合競買人資格條件要求且足額繳納競買保證金的,攀枝花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將在審查通過當日收到競買人簽署的《競買承諾書》后,出具《競買資格確認書》,競買人取得交易資格。
七、確定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本次出讓設置底價,采用增價方式拍賣,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競得人。競買人以舉牌方式應價,競買人可以自行報價,但報價的加價幅度不得小于拍賣師宣布或調整的增價幅度。不低于底價的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無人報價或者競買人報價低于底價的,不成交。
八、風險提示
(一)競買人應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參與本次礦業權出讓競買,對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違反公共資源交易法律法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競買人,將按規定對相關失信單位和失信個人實施聯合懲戒,存在出讓文件中相關違約情形的,已繳納的競買保證金及交易服務費不予退還。
(二)出讓人提供的資源儲量情況為地勘單位勘查評價的結果,有關礦體的規模、形態、資源儲量等可能與實際情況有差異,對此,出讓人不承擔責任。本次出讓不組織現場踏勘,意向競買人或競買人自行現場踏勘,對出讓范圍內可能存在的村莊、道路、水體、地下管線、地表附著物等外部條件做充分了解,并做好相關風險評估。競買申請人參加競買,即視為競買人對擬出讓采礦權現狀和競買須知已完全認知并自愿承擔所有風險。競得人不得以資源儲量、品質、勘查開采條件等因素為由對成交結果、簽訂的相關文件提出抗辯,要求退款、索賠、延長開采期限,退還交易服務費、出讓收益(成交價部分)等。
(三)本次出讓的采礦權,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及其他物權,出讓采礦權礦區范圍內的土地、地上附著物的使用和補償均由競得人與權利人按相關規定協商解決。
(四)本次出讓采礦權為支持和滿足攀枝花市基礎建設、工業與民用建筑及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砂石的需求,競得人競得該宗采礦權后采出的礦產品必須為建筑石料用閃長巖不能改變其用途。
(五)競得人在采礦權有效期間,應當嚴格遵守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相關礦業權管理政策,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按照自然資源部等7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自然資規〔2024〕1號)要求,推進綠色礦山建設。認真履行礦業權出讓收益、相關稅費繳納等相關義務。
(六)競得人在開發利用過程中,須按照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爆破作業、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相應許可和手續等。需遵守重要公路、鐵路、永久基本農田、城市規劃區、林地、草地等相關規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兩側按要求預留通道。勘查開采過程中需要用地的,競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臨時使用土地、土地征收、農用地轉用和供應等相關手續、繳納相關費用。競得人勘查開采過程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期滿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恢復到原地類或者復墾達到可供利用狀態。勘查開采過程中應遵循合理和集約節約用地的原則,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規定辦理使用耕地、林地、草原手續。競得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競得人在開采時,生產建設規模需符合相關規定。
(七)競得人在進行勘查開采時,如有涉水施工,應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相關規定開展水生生物專題論證并落實漁業資源補救措施。
(八)不依法履行土地復墾和林草植被恢復、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等義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九)競買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相關規定。
九、對交易礦業權異議的處理方式
如對出讓的采礦權存在異議,請在公告期內以書面方式現場向出讓人或礦業權交易平臺管理機構提出。
對拍賣方式及實施要求等存在異議的由出讓人負責答復,對拍賣流程及其他存在異議的由礦業權交易平臺管理機構負責答復。
出讓人: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仁和區分局0812-2902731
礦業權交易平臺管理機構:攀枝花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0812-3378053。
十、失信聯合懲戒提示
成交后,競得人如不按要求簽訂成交確認書、繳納交易服務費、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要求,由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對失信主體信息進行記錄、管理、公開,進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并會同相關部門對競得人開展企業失信聯合懲戒。
十一、其他內容
1.資料查閱。意向競買人提交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彩色復印件加蓋公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的原件)等資料,向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仁和區分局申請查詢使用相關資料,并做好保密工作。
2.簽訂出讓合同。成交結果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競得人在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由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仁和區分局出具《成交結果無異議通知書》,競得人領取《成交結果無異議通知書》后,攜帶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彩色復印件加蓋公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的原件)、成交確認書、成交結果公示無異議通知書,到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仁和區分局辦理《采礦權出讓合同》簽訂事宜。
3.采礦權出讓收益繳納。《采礦權出讓合同》簽訂后,采礦權競得人按照《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10號)等相關要求,在收到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或5年分期繳納采礦權出讓成交價款。
4.采礦許可證登記辦理。競得人按照《采礦權出讓合同》約定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后。自《采礦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年內,到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仁和區分局按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采礦權登記。
5.有關要求
(一)本次設計生產規模為200萬噸/年,符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加強非煤礦山重點地區安全生產工作方案的通知》(礦安〔2021〕123號)中露天采石場不小于50萬噸/年,服務年限不少于5年的最低開采規模。
(二)由于地質情況的差異性,該礦山儲量存在一定風險,該風險由競得人承擔。競得人應在競得采礦權之日起18個月內按照《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精簡和規范礦業權登記申請資料的通知》(川自然資規〔2023〕7號)要求,完成《礦山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等方案編審備案,備齊辦理采礦許可證要件到采礦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并達產形成資源供應,以上將在《采礦權出讓合同》中予以約定。如競得人未履行上述要求,出讓方有權單方面解除《采礦權出讓合同》,且只按原出讓單價退還剩余儲量的出讓金,產生的其他風險和費用一律由競得人承擔。
(三)競得人獲得采礦權后,須依法辦理土地、林業、環保、取水許可、水土保持、河道管理、安全、生態修復等有關手續,有關費用和風險由競得人自行負責;須依法辦理礦山開采立項等項目建設手續,進行礦山開采時應符合環境保護、林業、水資源、水土保持、河道管理、安全、用地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產業政策準入要求,不得有限制、淘汰類內容,不得有負面清單內容,發生費用由競得人負責。
(四)前期工作費用合計為264.68萬元(勘探費用260.18萬元、出讓收益評估報告編制費用4.5萬元),該前期工作費用由競得人支付。競得人在收到《繳費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同時將該項費用繳納至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仁和區分局賬戶,不繳納屬違約。
(五)本次出讓采礦權主要為支持和滿足仁和區城市建設以及附近鄉鎮鄉村公路改擴建、水利工程建設、住房建設、旅游資源開發等基礎設施建設對建筑用砂石的需要,競得人競得該宗采礦權后采出的礦產品必須用于建筑用砂石生產原料,產生的建筑用砂石優先供應于以上區域建設。
(六)本次出讓采礦權礦山服務年限與項目工期銜接,項目完工后,采礦權人應及時開展礦區生態修復,并按程序注銷采礦權。
(七)競得人獲得采礦權后,必須符合礦山建設過程中應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編制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并在正式投產后一年內完成綠色礦山建設,并通過評估核查。
6、其他事項
拍賣交易手續費在拍賣成交公示期滿后五個工作日內按攀價費〔2007〕22號文規定的差額定率累進法標準向攀枝花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支付交易手續費,具體標準詳見下表:
成交金額(萬元) |
費率 |
100萬元以下 |
3.5% |
100——500萬元 |
3.0% |
500——1000萬元 |
2.5% |
1000——5000萬元 |
1.5% |
5000——10000萬元 |
1.0% |
10000——100000萬元 |
0.5% |
100000萬元以上 |
0.1% |
本公告在以下網址同時發布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網站
(http://landchina.mnr.gov.cn/)
2.四川省政府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網
(http://www.spprec.com/)
3.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
(http://ggzyjy.sc.gov.cn/)
4.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網站
(http://13manpan.com)
5.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四川省·攀枝花市)
(http://ggzy.panzhihua.gov.cn/)
6.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政府網站
(http://www.screnhe.gov.cn/)
攀枝花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