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省市聯合辦案 提升執法監察效能——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積極辦理省市聯合查辦案件
來源: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發布時間:2020-06-18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一、線索情況
2019年9月2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收到《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省市聯合查辦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的通知》后,高度重視,及時安排執法人員對攀枝花市鹽邊縣二灘礦產品開發有限責任公司“300萬噸破碎站項目”建設中涉嫌無證采礦和非法占地違法線索進行實地核查。
2019年9月—2020年2月期間,辦案人員經過梳理鹽邊縣自然資源規劃和林業局前期調查資料、補充調查、組織中介重新實測、實測調查報告經省級專家認定后,于2020年2月25日,對攀枝花市鹽邊縣二灘礦產品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龍塘彎“300萬噸破碎站項目”涉嫌無證采礦和非法占地行為進行立案查處。依據中介機構提供的數據,核定當事人非法采掘具有工業價值的鐵礦(TFe19%)礦石量為1694噸,參照2019年9月23日《關于對釩鈦鐵礦的價格認定結論書》(攀價認定〔2019〕17號,2018年9月為基準日)。非法采掘的鐵礦總價值為人民幣51667.00元。同時查證了當事人超范圍非法占用土地722 m2(1.084畝),地類為灌木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做法與成效
由于二灘礦產品公司在2018-2019期間,因3次土地違法行為被立案查處的事實,經市局相關科室會審一致同意,依法對當事人無證采礦和非法占地行為予以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四川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實施)第七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規定,對攀枝花市鹽邊縣二灘礦產品開發有限責任公司“300萬噸破碎站項目”建設中的非法采礦和非法占地進行如下處罰:1.責令停止開采;沒收違法所得51667.00元,并處違法所得50%的罰款,罰款金額25833.50元,合計77500.50元; 2.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722m2,恢復土地原狀(林地),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罰款金額21660.00元。
三、經驗與啟示
該案件暴露出了企業在礦石開采過程中,非法采礦及違法占地行為的多發性。造成該問題的原因,一是企業沒有嚴格按照礦山開發利用和土地開發利用方案進行生產管理;二是受利益驅使,企業對違法行為存在僥幸心理,而造成的非法采礦及違法占地行為。
結合攀枝花市實際,為減少此類違法行為的發生,一是要加強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并制止違法行為,減少國家損失,降低執法成本;二是提高自身業務水平,增強識別違法行為的專業能力,同時還要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管理、指導。三是充分發揮地勘單位和專家隊伍的技術力量,進一步加強對礦山企業的監督管理。四是持續開展省市聯辦自然資源違法案件,及時有效查處重大、疑難、復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