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公示”目錄-行政許可(21項)
來源: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發布時間:2022-07-15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序號 |
行政決定部門 |
行政職權類別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行政相對人 |
1 |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許可 |
勘查礦產資源審批 |
1.《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 第四條 2.《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川自然資規〔2020〕9號) 第一條 |
法人、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
2 |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許可 |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
1.《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 第四條 2.《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川自然資規〔2020〕9號) 第一條 |
法人、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
3 |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許可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土地復墾方案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
法人、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
4 |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許可 |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
法人、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
5 |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許可 |
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出租審核 |
1.《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2.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5.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14號)。 |
法人、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
6 |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許可 |
鄉(鎮)村企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2.《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 |
法人、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
7 |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許可 |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2.《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 |
法人、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
8 |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許可 |
臨時用地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4.《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 |
法人、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
9 |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許可 |
土地復墾驗收確認 |
1.《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公告)第三十七條; 2.《土地復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
法人、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
10 |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許可 |
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從事生產審查 |
1.《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4.《四川省土地整理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川國土資發〔2015〕14號)。 |
法人、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
11 |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許可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4.《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 5.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實施劃撥用地目錄及補充說明〉的通知》(川國土資函〔2002〕123號)。 |
法人、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
12 |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許可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后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批準 |
1.未按土地使用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2.所轉讓的土地必須是經依法出讓的國有土地; 3.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 4.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時,應當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應當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
法人、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
13 |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許可 |
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96年主席令第74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 |
法人、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
14 |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許可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審核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4.《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 |
法人、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
15 |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許可 |
建設用地改變用途審核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4.《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
法人、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
16 |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 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第四、五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預審。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預審。 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4.《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九、四十條,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一)選址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 (三)選址意向方案; (四)有關市(州)、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五)國家和省批準的重大建設項目,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選址論證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
法人、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
17 |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許可 |
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二、四十三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后,建設單位應當持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位置界限圖,以及項目審批等有關文件資料,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
法人、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
18 |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許可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四條 2.《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4.《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六、四十七條 |
法人、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
19 |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許可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2.《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三、五十四條 3.《四川省農業廳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管理的通知》(川農〔2020〕43號) |
法人、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
20 |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許可 |
地圖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
法人、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
21 |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許可 |
利用國家秘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
法人、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