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局長信箱編號020210413155926的答復
來源: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發布時間:2021-04-23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網友您好:
您的來信已收悉,現回復如下:
經調查核實,您反映的地塊位于仁和區仁和鎮(原總發鄉)總發村樂弄一組總龍路旁,仁和區和美果袋廠系租用攀枝花市揚帆裝卸有限公司廠房進行生產加工,并無新占地建設情況。該土地地類為工礦用地,2017年1月攀枝花市揚帆裝卸有限公司未經批準占用土地2414.28平方米修建廠房,原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仁和分局已依法對該公司非法占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揚帆裝卸有限公司未經批準占用仁和區總發鄉總發社區樂弄一村民小組集體土地3.62畝建設辦公樓及相關附屬設施,原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仁和分局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調查,2017年1月22日下達《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攀國土資仁分〔罰〕決字(2016)12號)。責令其退還非法占用的3.62畝(2414.28平方米)集體土地;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罰款,共計60357元(大寫:陸萬零叁佰伍拾柒元整)。
攀枝花市揚帆裝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繳清了罰款,2017年1月24日退還了非法占用的土地,行政處罰執行完畢。
2017年3月10日,按照《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違法占地類查處注意事項“違法占用的土地為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責令退還土地,可以并處罰款。對地上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由違法當事人與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協商處置......”的規定,原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仁和區分局告知攀枝花市揚帆裝卸有限公司,就其退還土地上的構建筑物并與土地所有者總發鄉總發社區樂弄一村民小組協商處置。
感謝您的來信。
附件:1.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攀國土資仁分〔罰〕決字(2016)12號)
2.關于協商處置攀枝花市揚帆裝卸有限公司辦公樓及附屬設施的告知書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