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完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解讀
來源:四川省自然資源廳 發布時間:2020-04-02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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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農業現代化發展趨勢,建立設施農業用地保障長效機制,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日前,四川省自然資源廳會同四川省農業農村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通知》出臺背景
近年來,隨著農業現代化水平不斷提升,新的農業生產經營方式不斷涌現,規模經營水平和生態環境要求不斷提高,用地出現新情況新需求,面臨新形勢新要求。一是原有政策文件適用范圍較窄,一些標準設定不夠靈活,不能適應發展需要。二是原有政策文件規定設施農業用地由縣級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審查備案,程序復雜,辦理時限較長,管理方式有待改進。三是我省地形地貌復雜,主要以山地、丘陵為主,土地零散,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比例高,設施農業用地難以完全選址避讓永久基本農田,規模化農業生產與發展受限規。四是從“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情況看,個別地方存在以設施農業為名改變土地性質等違法違規用地行為,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策有漏洞、監督管理不嚴格,相關政策還需要進一步完善。五是2019年12月自然資源部會同農業農村部印發了《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對原有政策文件作了進一步拓展與延伸,并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自然資源廳會同農業農村廳通過實地調研,在認真研究并廣泛征求省級部門、市(州)主管部門、相關鄉鎮政府及設施農業經營者意見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出臺了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內容和特點
(一)進一步明確設施農業用地的范圍與規模
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為更加便于理解和實際操作,將原有政策文件中的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整合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相較于以前的文件有兩點值得關注:
一是合理控制了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現代農業的生產特點和發展實際,為更加科學合理地設置用地規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較原政策文件,增加了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需控制在種植面積的1%以內的比例限制,并合理設置了上限,即:“種植面積500畝以內的,最多不超過3畝”“種植面積500畝以上的,最多不超過10畝”。
二是強化了規模化養殖輔助設施用地政策支持。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的有關精神,《通知》規定生豬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不受15畝上限限制,以保障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用地需求。同時,為集約節約用地,允許養殖設施建設多層建筑,但必須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二)明確規定設施農業用地可占用耕地(永久基本農田)的情形
《通知》在用地劃分、使用永久基本農田范圍等方面進一步改進突破。歸納起來,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設施農業用地納入農業內部結構調整范圍。考慮到設施農業是從事農產品生產的特點,有別于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用地,因此明確,設施農業包括作物種植設施(含規模化大田種植配建的設施)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二是對一些設施農業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作出規定。考慮到興建設施有利于提高農業生產力,因此,對于作物種植中一些設施建設破壞耕地耕作層、又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養殖設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在補劃同等數量、質量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允許少量使用,同時也確保永久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布局相對穩定。
此外,特別規定,經農業農村廳認定存欄5000頭以上的種豬場、年出欄10000頭以上的規模養豬場,允許使用“不超過項目用地規模的20%,最多不超過20畝”的永久基本農田。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有利于規模化農業設施用地的選址,促進農業發展。
(三)體現了“優化服務”與“嚴格監管”相結合
為促進農業產業發展,《通知》進一步簡化了用地取得方式。將原需由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議,優化為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雙方簽訂用地協議;將原由鄉鎮政府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優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提升用地取得效率。在用地選址過程中,鄉鎮政府、縣級職能部門要積極主動服務、提前介入,進一步提高選址的科學性、合理性。
同時,《通知》對占用耕地、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程序、數質同等補劃、數據庫更新、核查抽查等進行了嚴格要求,始終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設施農業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用地事宜協商一致后,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補劃的即可動工建設;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補劃的,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即可動工建設。為嚴格用地監管,鞏固“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成果,《通知》明確“看護房”繼續執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標準,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
(四)《通知》對促進四川農業健康穩定發展的積極意義
設施農業是現代農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促進設施農業發展是推進農業現代化的重要任務。近年來,我省設施農業快速發展,為有效保障蔬菜、肉蛋奶等農產品季節性均衡供應,增加農民收入,改善城鄉居民生活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省設施農業的整體發展水平不高,機械化、自動化、智能化和標準化程度較低;科技創新能力弱,生物技術、工程信息和信息技術的集成運用不夠;資金投入不足、基礎設施、機械裝備和生產條件不配套;支持措施不盡完善,發展的規模、質量和效益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2010年以來,原國土資源部會同原農業部先后制定印發了兩個設施農業用地政策文件,我省也制定了相應貫徹文件,為支持和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次兩部門聯合制定印發的《通知》是擦亮四川農業大省金字招牌,做好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由農業大省向農業強省跨越的重要舉措,對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和管理的進一步改進,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有利于滿足設施農業多樣化的用地需求。隨著傳統農業功能的拓展和設施農業現代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對設施農業用地需求發生了很大變化,現有政策難以滿足設施農業發展需要。《通知》的印發實施能夠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有利于延長產業鏈,提高產業效益,促進設施農業高質量發展。
二是有利于進一步調動各地發展設施農業的積極性。原有政策文件適用范圍較窄,一些標準設定不夠靈活,不能適應發展需要。《通知》的印發實施,進一步明確了政策界限,簡化了用地取得方式,有助于提振各類經營主體發展設施農業的積極性。
三是有利于設施農業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近年來,設施農業新技術、新裝備不斷涌現。耕種收等環節的新型農機裝備應用,水肥一體化等新型栽培技術應用,物聯網等信息化手段應用都需要相應的設施農業用地支持。《通知》的印發實施為設施農業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有利于加快推進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提升設施農業產業整體競爭力。
三、《通知》執行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各地在執行本《通知》過程中,要牢牢把握“五嚴”要求:
(一)嚴守耕地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控制線。設施農業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時,要嚴格把握“位置關系難以避讓”“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規定。嚴格執行補劃永久基本農田、更新完善匯交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設施農業用地復墾等工作,絕不允許弄虛作假。
(二)嚴防設施農業用地非農化,確保農地農用。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既要立足于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穩定發展,也要嚴守政策界限,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嚴防“大棚房”問題回潮反彈,不能突破兩條底線。一是必須是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務于設施農業生產的設施。二是不得改變設施的性質和用途,特別是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莊園、別墅,不能用于餐飲、娛樂、康養等經營性用途。
(三)嚴格準確把握設施農業用地的范圍和標準。各地要加強對政策的宣傳、解釋和執行,可依據本通知規定,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管理要求。在執行過程中既要準確運用設施農業用地的范圍和標準,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發展;也要特別注意與農業生產有關的應納入建設用地管理的類型,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范圍。同時,要注意區分其他不應納入設施農業用地情形,如簡易塑料棚等直接利用棚內土地耕作層生產的應按原地類管理,不納入設施農業用地。
(四)嚴格做好設施農業用地信息化管理工作。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為底圖,做好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信息的上圖入庫工作。下一步,設施農業用地監測監管系統建成后,及時將相關信息轉入監測監管系統。省市兩級自然資源部門充分利用衛星遙感影像、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掌握動態趨勢,進行實地檢查。
(五)嚴格監管責任和強化執法監察。《通知》要求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土地所有者,要監督經營者按約定使用土地。鄉鎮政府作為用地備案單位,要全程跟蹤監管設施農業用地建設和使用。省、市、縣三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作為職能監管部門,不僅要加強日常執法動態巡查,對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和糾正;還要對執法行為進行監管,對有案不查、執法不嚴、監管不力的,要將有關人員依法依規移送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追究責任。《通知》還要求統一設置和使用設施農業用地標識牌,將用地備案信息和監督舉報方式在項目顯要處標示,接受公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