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市政協十屆三次會議第181號提案答復的函
來源: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發布時間:2024-07-26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XXX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規范和完善采礦企業用地手續促進重大項目成功落地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利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等契機,將國土空間規劃與集中工業發展區、重大項目群推進有機結合,將重大用地項目納入所在區域國土空間規劃,確保重大項目用地報批符合規劃,促進項目盡快落地建成投產,助力地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建議
我市堅持規劃引領,確保項目跟著規劃走,在確保符合“三區三線”等紅線底線管控規則的前提下,充分銜接礦產資源規劃等專項規劃,結合“十四五”規劃和產業發展訴求,將采礦項目納入市、縣、鄉(鎮)國土空間規劃。
目前,《攀枝花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鹽邊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已經省政府批復實施。以上規劃在結合各縣(區)發展實際的基礎上,進一步統籌了市、縣發展訴求和用地需求,其新增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優先用于保障釩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鹽邊釩鈦產業開發區等集中工業發展區。通過納入重點項目庫的方式統籌保障紅格南釩鈦磁鐵礦開發利用項目、中溝灣尾礦庫工程、朱礦排土場等國家、省、市重大項目規劃符合性,有效推動了重大項目盡快落地落實。同時,為支撐相關能源資源基地和攀枝花規劃礦區建設,規劃劃定了礦產能源發展區293.20平方千米,為全市礦產資源高質量開發利用提供基礎保障。
二、關于“積極爭取將重大采礦項目納入省級或向上申報為國家級重點項目目錄清單,幫助解決采礦用地報批涉及的‘三大指標’;借《四川省采礦用地保障實施細則》正在醞釀出臺之際,積極呼吁并爭取適當放寬采礦用地‘農用地轉用審批’限制,指導企業完善用地手續”的建議
2024年6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該稿現已再次征求意見,其中,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國家完善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相適應的礦業用地制度??辈椤㈤_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集約使用土地??h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保障礦業權人依法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等方式使用土地。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確需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露天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占用土地,經科學論證,具備邊開采、邊復墾條件的,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臨時使用土地;臨時使用農用地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恢復種植條件、耕地質量或者恢復植被、生產條件,確保原地類數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農民利益有保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用地的范圍和使用期限應當根據需要確定,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礦業權期限”。
2024年6月26日,我局在全省采礦用地保障專題座談會議上匯報了我市采礦用地保障有關情況,并積極向自然資源廳爭取工作支持。一是建議在新修正的《礦產資源法》出臺前,懇請自然資源廳對我市攀鋼集團、龍佰集團、四川釩鈦等重點采礦企業釩鈦磁鐵礦用地保障上給予指導支持。二是懇請自然資源廳在新修正的《礦產資源法》出臺后,及時出臺新修正《礦產資源法》的配套政策,如:自然資源廳權限審批的采礦臨時使用土地政策,以便及時解決礦產項目“礦、地”不同步問題,幫助我市提高合法采礦項目用地保障質效。
感謝您對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支持、關心和理解!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