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市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第11號建議答復的函
來源: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發布時間:2022-07-29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XXX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于將西區主城區水電設施配套費納入土地開發前期整理成本的建議》(第11號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將配套設施建設納入土地開發前期整理成本”的建議
2020年12月21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西區政府共同商議,根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7號)“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應按照該地塊的規劃,完成地塊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圍擋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定,西區政府投資建設的水電基礎設施是在城市建成區范圍內,未在市級儲備土地宗地內,按規定無法納入土地開發前期整理成本。
二、關于“從項目宗地土地出讓金中予以支付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議
根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攀枝花市市轄區土地出讓收入分配體制的通知》(攀府發〔2020〕15號)中“東區、西區和仁和區實現的工業性土地的土地出讓收入在扣除‘兩金’后,全額返還區級;其他土地出讓收入,在扣除‘兩金’后,原則上按照市、區2:8的比例分成”的規定,西區政府可從本轄區范圍內的市級儲備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用。
感謝你們對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支持、關心和理解!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