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鄉規劃督察辦法
來源: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發布時間:2019-04-28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04號
《四川省城鄉規劃督察辦法》已經2015年12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尹力
2016年2月3日
四川省城鄉規劃督察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行政監督,維護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督察,是指省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城鄉規劃的行政監督方式。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向下級人民政府派駐的城鄉規劃督察員(以下簡稱“督察員”),負責對派駐地城鄉規劃工作進行督察。
第四條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督察管理工作并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督察工作情況。
第五條 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和依法批準的各類城鄉規劃為依據,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派駐的督察員履行督察職能所必需的工作經費,由省財政全額撥付。
第七條 城鄉規劃督察包括以下內容:
(一)市(州)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以及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及程序;
(二)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及程序;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規劃條件的確定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法定權限及程序;
(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是否符合法定權限、許可要件及程序;
(五)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和法定要求,是否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六)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風景名勝區、國家及省傳統村落的保護、建設及管理,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法定規劃;
(七)變更已核準的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法定權限及程序;
(八)村鎮建設管理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法定權限及程序;
(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確定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城鄉規劃督察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城鄉規劃督察以督察員駐點督察為主,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專項督察、專案督察、巡察等,采用衛星遙感、航空測量等現代技術,輔助城鄉規劃督察工作。
第九條 城鄉規劃督察應當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列席派駐地城鄉(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
(二)列席派駐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召開的涉及城鄉規劃、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國家及省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內容的有關會議;
(三)對建設項目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督察;
(五)巡察派駐地的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國家以及省傳統村落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規劃實施情況;
(六)巡察派駐地的村鎮建設情況;
(七)聽取有關單位和人員對規劃督察事項的說明;
(八)調閱或者復制涉及城鄉規劃事項的文件和資料;
(九)接受涉及城鄉規劃問題的舉報、投訴,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第十條 市(州)規劃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離任審計,應當征詢督察員的意見。
第十一條 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督察員應當及時向派駐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提出督察意見,必要時發出《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并抄報省城鄉規劃和監察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派駐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對照《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意見書面反饋督察員,并抄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督察員應當及時跟蹤監督整改情況,并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當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城鄉規劃督察內容、舉報電話或者信箱。
督察員派駐地人民政府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為督察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時通報有關城鄉規劃的重要情況,通知列席有關城鄉規劃督察內容的會議。
第十五條 督察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城鄉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具有較強的責任感,能夠堅持原則及忠實履行職責;
(三)具有城市規劃或者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備注冊規劃師或者相近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從事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5年以上。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聘用督察員的具體辦法。
第十六條 市(州)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薦符合條件的人選,經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考核后,提出督察員候選人名單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督察員的聘任、派駐、輪換、解聘等工作。
第十七條 督察員在工作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紀守法,忠于職守,秉公督察,廉潔自律;
(二)嚴格執行規劃督察工作的各項規定;
(三)不得干預或者阻礙地方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正常工作;
(四)嚴格執行相關保密規定,不得泄漏涉密信息;
(五)不得接受督察對象的饋贈、報酬等,不得向督察對象報銷任何費用,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個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第十八條 督察員不派至原工作單位所在或者所屬城市。原工作單位為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受此限制。
督察員每屆聘期3年,期滿后經考核合格的,可繼續聘任,但在同一地區連續督察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九條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城鄉規劃督察工作規程和紀律。
第二十條 對拒不改正城鄉規劃中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有關規定依法查處,并會同省級監察部門等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督察員濫用職權、違法違紀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州)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開展城鄉規劃督察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派駐城市規劃督察員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