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礦業權管理司負責人就《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稀土礦鎢礦礦業權審批管理的通知》答記者問
來源:自然資源部 發布時間:2019-01-11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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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然資源部印發了《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稀土礦鎢礦礦業權審批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18〕6號,以下簡稱《通知》)。此次印發的《通知》是在《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稀土礦鎢礦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管理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9號,以下簡稱9號文)基礎上修訂而成。就修訂的背景、有哪些新的舉措等問題,記者采訪了自然資源部礦業權管理司負責人。
問:2015年出臺的《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稀土礦鎢礦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管理的通知》在規范稀土礦鎢礦礦業權管理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期為什么要進行修訂,能否簡要介紹一下修訂的背景?
答:確實如您所提到的一樣,9號文印發以來,對保護優勢資源,規范稀土礦鎢礦礦業權審批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顯成效。近期,對其進行修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脫貧攻堅戰略,支持貧困地區加快發展的必然要求。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有關要求,科學合理有序開發貧困地區資源,近年來部出臺一系列支持貧困地區發展的政策,明確提出礦業權投放、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向國家確定的貧困地區傾斜。為切實抓好落實,有必要對9號文進行修訂完善,以更大力度支持脫貧攻堅。
二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與相關管理制度銜接的迫切需要。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要求,部已取消了擴大生產規模審批,對于取消的事項,需對原有制度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做好制度銜接。2017年以來,部先后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對變更勘查礦種等有了新規定,為了做好與相關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制度銜接,有必要修改完善9號文。
三是促進產業健康發展,推進優化布局和兼并重組的重要抓手。國務院批準的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16—2020年)將稀土、鎢礦等24種礦產列入戰略性礦產目錄,作為礦產資源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的重點對象,確定了規劃期內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目標,要求繼續實施開采總量控制制度,但是稀土礦、鎢礦也同時存在礦山規模小、“有證無礦”等問題,為推進優化布局,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稀土開采加工產業兼并重組的要求,有必要修改完善9號文。
總之,9號文印發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提出了新要求稀土礦鎢礦礦業權管理中出現一些新情況,修訂完善9號文,非常迫切,十分必要。
問:黨中央、國務院提出了脫貧攻堅的戰略要求,《通知》對支持貧困地區加快發展有哪些具體舉措?
答: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基本方略,《通知》明確對稀土礦、鎢礦勘查開采項目,同等條件下依法對國家確定的貧困地區項目給予支持;在年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分配原則中,增加向國家確定的貧困地區傾斜的要求。
問: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通知》對生態環境保護有哪些具體舉措?
答: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有關要求,《通知》明確在確定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時,要考慮生態環境保護情況。同時,明確稀土礦、鎢礦采礦權生態環境準入和義務,增加“新設稀土礦、鎢礦采礦權,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對存在嚴重破壞環境、不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的采礦權,不得分配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問:稀土礦和鎢礦是我們國家重要的優勢資源,《通知》對保護優勢資源,完善稀土礦、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管理有哪些規定?
答:為完善稀土礦、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管理,規定了指標設置及調整原則,明確了部、省在指標管理中的責任分工:部確定稀土礦、鎢礦全國年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并分配下達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稀土礦、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的分解落實和監督管理。
問:國家產業政策對稀土礦鎢礦有一些要求,《通知》與國家產業政策是如何銜接的?
答: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和《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對新建稀土礦、鎢礦開采項目提出了要求。近期,有關部門正在開展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試點。為做好礦業權審批制度與國家產業政策銜接,《通知》明確新立稀土礦、鎢礦采礦權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問:除了您剛才介紹的修訂內容以外,和《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稀土礦鎢礦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管理的通知》比較,《通知》還有哪些重要變化?
答:《通知》共12條,對照9號文,其他修改內容還有:
一是為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規定其他礦種探礦權、采礦權發現稀土礦、鎢礦的,可依法申請辦理礦業權變更;因政策和指標限制不能轉采的探礦權,可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保留。
二是考慮到離子型稀土礦床類型按第二類礦產進行管理的有關規定已納入國土資規〔2017〕14號文件,刪除相關內容。考慮到擴大生產規模審批已取消,礦產品銷售和儲備涉及其他部門職能,對于涉及共伴生資源開采的情形,刪除了“不得銷售”以及“不具備儲備條件或儲備能力不足的,不得辦理擴大礦區范圍、擴大生產能力”的內容。
三是為進一步規范以工程建設項目回收利用資源等名義開采稀土礦,刪除“實施工程建設項目回收利用稀土資源的,應制定管理辦法,繼續由省(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回收利用或儲備,納入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并嚴格規范管理和監督”的內容,停止新設實施工程建設回收利用稀土資源的項目。需要明確的是,對已設工程建設回收利用稀土資源的項目,有效期內結束,不得延期;未設置有效期的,通知印發之日結束。